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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施永土、上虞市舜宏果蔬专业合作社与上虞市舜宏果蔬专业合作社、杨渭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永土,上虞市舜宏果蔬专业合作社,杨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施永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涌涌,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虞市舜宏果蔬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倪国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倪建刚,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渭军。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永土与被告上虞市舜宏果蔬专业合作社、杨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永土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永土撤回对被告上虞市舜宏果蔬专业合作社、杨渭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仁杰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项新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