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997号原告杨某,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尤某,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郑贤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郭天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