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庆吉与马福详、常成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张庆吉,男。被告马福详(下称第一被告),男。被告常成利(下称第二被告),男。原告张庆吉与被告马福详、常成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海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吉与被告马福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常成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庆吉诉称,我在2013年10月9日开始给马福详、常成利干木工活,约定工时费19.4万元。完工后二被告已给付我12万元,尚余7.4万元至今未付,经多次索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时费7.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马福详辩称,我不认可7.4万元,没有那么多,我认可4万元,整体质量有问题,还有维修费。被告常成利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做木工活,其于2014年1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工程量总造价壹拾玖万肆仟圆,已付现金捌万圆,尚欠壹拾壹万肆仟圆,头春节付伍万圆,其余留保修金外五一前一次付清。马福详2014年1月16日”。庭审中被告称对欠条无异议,但工程质量有问题,有维修费,原告应承担一部分,但庭审中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第一被告庭审中自承与第二被告系合伙关系,但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第二被告未到庭。第一被告庭审中承认欠条中写明尚欠11.4万元,春节前已经给付4万元了。本案的证据欠条中只有马福详一人签字。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当庭审查与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尚欠工资款7.4元,并出具了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庭审中自认欠条中尚欠11.4万元,已付4万元,剩余的7.4万元被告未给付原告,则该款项被告应予给付,第一被告辩称其与第二被告系合伙关系,但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第二被告亦未到庭应诉,且原告所举欠条上只有第一被告马福详一个人的签名,故此给付款项应由第一被告给付。第一被告辩称因质量有问题,相关维修费用原告应承担一部分,但庭审中未举出相关证据相佐证,故其此项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福详给付原告张庆吉工资款人民币7.4万元(柒万肆仟元)。二、驳回原告马福详要求被告常成利共同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马福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