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梁某、姚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姚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姚某,因涉嫌赌博罪,2014年5月7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5月8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4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永,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字(2015)第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姚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姚某及其辩护人张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梁某、姚某在石家庄市张某放贷的游戏厅内,多次参与赌博,并向张某借款赌博,涉案赌资巨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姚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姚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赌博罪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姚某存在诸多酌定情节,被告人姚某系初犯,并且认罪态度好,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梁某、姚某在在石家庄市张某放贷的游戏厅内和其场所,多次参与赌博,并向张某借款赌博,涉案赌资巨大。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证言证明,我在石家庄四喜茶楼放款,平时有人在四喜茶楼玩百家乐输了的时候,我就放款给他们,挣些利息。我在四喜茶楼见姚某玩百家乐,并且姚某从我这借了几万元。2、被告人梁某供述,2013年9月份到2013年年底,我在石家庄市辛集和石家庄燕华大厦以及南三条附近的昆仑圣阳门处玩百家乐参与赌博,2014年春节过后玩过一次,之后就不再玩了,在这期间,共输了十四、五万元。我把自己的积蓄输完,又卖了车,后开始借高利贷,并从张某处借了几万元3、被告人姚某供述,2011年到2012年期间,我到石家庄的昔日情怀、天鹅湖、四喜茶楼等处玩百家乐进行赌博。在此期间,我输了十几万元,一部分系家里存款、一部分从放高利贷的张某处借的,每一万元一天五百的利息。4、辨认笔录、张某辨认梁某、姚某的辨认笔录。5、抓获证明。6、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和无前科证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姚某以赌博为业,多次到赌博场所进行赌博,甚至借贷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姚某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巧燕审 判 员 李惠菊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