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彭庆南与胡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庆南,胡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30号原告:彭庆南。被告:胡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庆南与被告胡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庆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庆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庆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庆南负担。审 判 员 严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