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彭庆南与胡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庆南,胡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30号原告:彭庆南。被告:胡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庆南与被告胡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庆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庆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庆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庆南负担。审 判 员 严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