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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周某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周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被告张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周某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周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周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周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