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融信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国泰沙利食品限公司、邵武市圣鑫胶带制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融信租赁有限公司,福建国泰沙利食品限公司,邵武市圣鑫胶带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453号原告福建省南平市融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新华路1号(新华大厦)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陈东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相琴、张上海,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国泰沙利食品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水北养马州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发升,董事长。被告邵武市圣鑫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城郊工业园区莲欣北路安平。法定代表人张永忠,董事长。担保人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安有,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平市融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国泰沙利食品限公司、邵武市圣鑫胶带制品有限公司、郑发升、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国泰沙利食品限公司、邵武市圣鑫胶带制品有限公司、郑发升、XX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资产,并由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提供其坐落于南平市三元路135号8层802室(建筑面积55.87平方米;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担保财产在保全期间担保标的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邵武市水北养马州工业园区房产(建筑面积分别为:464.33平方米、491.84平方米、12297.37平方米、73.7平方米、3726.51平方米、3714.82平方米、7253.67平方米、9115.96平方米;所有权证号分别为:xxxxx528、xxxxx529、xxxxx530、xxxxx531、xxxxxx764、xxxxxx765、xxxxx55、xxxxx56)。二、查封被告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邵武市李纲中路241号A6号房产(建筑面积为:53.2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5)。三、查封被告邵武市圣鑫胶带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邵武市城郊工业园区1-4层办公楼房产(建筑面积为:1373.97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20114627)。四、查封被告邵武市圣鑫胶带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邵武市经济开发区龙川园区莲欣北路1号房产(建筑面积分别为:54.05平方米、32.16平方米、824.62平方米、3112.96平方米、2635.36平方米、1306.6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分别为:xxxxxx247、xxxxxx247、xxxxxx247、xxxxxx246、xxxxxx246、xxxxxx246)。上述一~四项的查封财产价值限于25万元。五、查封担保人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名下坐落于南平市三元路135号8层802室(建筑面积55.87平方米;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海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