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帆与刘书亮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刘书亮,张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书亮。被执行人张帆。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书亮、张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5月08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26849.6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予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