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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西仁与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钟万均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114号原告赵西仁,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委托代理人胡飞龙,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72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春祎,女,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鸿超,男,汉族。特别授权。被告钟万均,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赵西仁与被告云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钟万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西仁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原告赵西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西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赵西仁负担。审判长 辛 华审判员 严洪东审判员 蒋仕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