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成禧、谢作听与谢作听、刘艳霞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禧,谢作听,刘艳霞,烟台庆洲洗浴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徐成禧。委托代理人姜林涛,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作听。被告刘艳霞。委托代理人刘晋华,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庆洲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嵩山路29号一号。法定代表人闫镇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振军,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禧诉被告谢作听、刘艳霞、烟台庆洲洗浴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成禧负担。审  判  长 韩 刚人民 陪 审员 王宝林人民 陪 审员 吕桂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刘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