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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调确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白文兵与董亭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文兵,董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调确字第422号申请人白文兵,男,41岁,汉族,现住于五原县。申请人董亭,男,27岁,汉族,现住于五原县。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白文兵与董亭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了代理审判员陈雷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白文兵与董亭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经五原县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白文兵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董亭医疗费、误工费、陪床费、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23000元,已付8000元,剩余部分15000元于2015年8月21日前付清。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缠。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白文兵与董亭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 陈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秉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