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瑞花与吴际星、王京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111-1号原告:李瑞花。被告:吴际星。被告:王京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花与被告吴际星、王京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吴际星、王京华价值20796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瑞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际星、王京华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7962.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晋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