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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衙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石生代与王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生代,王海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衙民初字第227号原告石生代。被告王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生代诉被告王海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生代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案件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常石生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生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应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石生代负担。审判员  张炜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喜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