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湛开富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世纪兴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开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世纪兴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建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湛开富,男,194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现无业,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是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第1-6层。法定代表人:齐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梓云,男,1991年8月10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湖北世纪兴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法定代表人:郑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志方,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周建强,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湛开富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世纪兴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周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湛开富申请撤诉。原告湛开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湛开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湛开富撤回起诉。审判员 喻承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培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