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喜旺、王爱花、吕战军、周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喜旺,王爱花,周志敏,吕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被执行人程喜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爱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周志敏,男,汉族。被执行人吕战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程喜旺、王爱花、吕战军、周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周志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其他被执行人至今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喜旺、王爱花、周志敏、吕战军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书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