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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舸诉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舸,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宋舸,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甘浩然,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自贡市沿滩区。被告王娟,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原告宋舸诉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慈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甘浩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日陈兵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6,000.00元,约定同年11月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陈兵未归还。陈兵于2015年5月18日死亡,被告王娟与陈兵系夫妻,请求判决被告王娟偿还借款206,000.00元及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婚姻关系证明资料。被告王娟未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陈兵向原告宋舸借款2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同年11月1日归还,同日陈兵向原告出具了借款206,000.00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陈兵未归还。另查,被告王娟与陈兵于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陈兵于2015年5月18日死亡。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为200,000.00元,被告王娟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法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利率的约定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宋舸借款200,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5.00元,诉讼保全费1,550.00元,由被告王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慈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