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淮南市永旺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永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被执行人: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关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绍兴方圆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华越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海涂九七丘地段地块工业用地及地上在建建筑物、排污权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总计117300000元[在建建筑面积55894.53平方米,另有门卫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厂牌建筑面积22平方米,集水池容量约6500立方米,围墙长度约549.50米,相应土地使用权总面积37542平方米(其中:地块一土地使用权面积3268平方米,地块二土地使用权面积25983平方米,地块三土地使用权面积8291平方米),编号绍县2010A00099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中排污权价值现核定废水排放量1564吨/天。详见苏博文诸暨房估字SF(2015)第0101054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绍方圆估(2015)字第014号土地估价报告、绍华评字(2015)第067号资产评估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7月7日买受人浙江滨康纺织有限公司以1174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友谊染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海涂九七丘地段地块工业用地及地上在建建筑物、排污权[在建建筑面积55894.53平方米,另有门卫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厂牌建筑面积22平方米,集水池容量约6500立方米,围墙长度约549.50米,相应土地使用权总面积37542平方米(其中:地块一土地使用权面积3268平方米,地块二土地使用权面积25983平方米,地块三土地使用权面积8291平方米),编号绍县2010A00099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中排污权价值现核定废水排放量1564吨/天。详见苏博文诸暨房估字SF(2015)第0101054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绍方圆估(2015)字第014号土地估价报告、绍华评字(2015)第067号资产评估报告]归买受人浙江滨康纺织有限公司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浙江滨康纺织有限公司起转移。二、买受人浙江滨康纺织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琳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