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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叶才军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才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二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才军(别名书成),男,初中文化。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18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刑诉(2015)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才军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才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叶才君伙同黄某成、刘某、黄某龙(均已判刑)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携带一把西瓜刀,在惠东县稔山镇寻找作案目标,到大埔屯水绿方饭店附近时,见被害人罗某某搭载被害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雅马哈女装摩托车,四人即驾车靠近被害人,黄某能用脚踢被害人摩托车,黄某成驾车围堵,刘某则持西瓜刀威胁被害人交出手机,被害人见状丢弃手机和摩托车后逃跑,四人则将被害人罗某某的摩托车(价值5632元)、白色OPPO手机(价值2325元)及张某某的一部杂牌手机抢走。后由黄某能把抢来的银灰色雅马哈女装摩托车以2000元卖给被告人李某松,黄某能等人每人分得500元。李某松把摩托车喷为红色后以23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田某。同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松、田某抓获,并缴获该赃车。2015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将叶才军抓获。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才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叶才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才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叶才军伙同黄某成、刘某、黄某能(均已判刑)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携带一把西瓜刀,在惠东县稔山镇寻找作案目标,到大埔屯水绿方饭店附近时,见被害人罗某某搭载被害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雅马哈女装摩托车,四人即驾车靠近被害人罗某某、张某某,黄某能用脚踢被害人摩托车,黄某成驾车围堵,刘某则持西瓜刀威胁被害人交出手机,被害人罗某某、张某某见状丢弃手机和摩托车后逃跑,四人则将被害人罗某某的摩托车(价值5632元)、白色OPPO手机(价值2325元)及张某某的一部杂牌手机抢走。后由黄某能把抢来的银灰色雅马哈女装摩托车以2000元卖给李某松,叶才军等人每人分得500元。李某松把摩托车喷为红色后以2300元的价格转卖给田彪。同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松、田彪抓获,并缴获该赃车。2015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将叶才军抓获。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情况。2、现场方位图、照片、勘察笔录,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概貌。3、抓获被告人叶才军的经过材料,证实2015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将叶才军抓获。4、被告人叶才军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叶才军的户籍信息情况。5、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材料:(1)同案人黄某能的供述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能归案后交代:我叫黄某能,外号”黄飞”、”阿飞”,2014年10月中旬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一天晚上10时许,我伙黄某成、叶才军、刘某四人开两辆摩托车(一辆是女装摩托车、一辆是男摩托车),我开车载着刘某,黄某成开车载着叶才军,我们从吉隆往稔山的方向寻找作案目标,到了大埔屯水绿方饭店附近时发现有一名男子开着一辆银灰色雅马哈女装摩托车载着一名女子,我那辆车就先跟过去,我用脚踢受害者摩托车的车尾部,受害者的摩托车倒地后,我那辆车就堵在受害人的车前,黄某成那辆车就在后面堵,刘某就拿西瓜刀出来威胁那名男受害者并叫他别跑拿手机出来,那名女受害者就先跑了,后来我听他们说这次我们抢了一辆银灰色的雅马哈女装摩托车和一部OPPO手机和一部杂牌手机,银灰色雅马哈女装摩托车我以2000元卖给了李某松,1部杂牌手机就给叶才军,那部OPPO手机我不清楚谁拿,叶才军开受害者的摩托车回黄埠的.这次我就知道刘某持一把西瓜刀,其他人我不太清楚。(2)同案人刘某的陈述材料,证实刘某归案后交代:我叫刘某、曾用名,刘某,外号“浩子”。2014年10月20几号(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和黄某、黄某、书城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由我拿着一把开山刀一起去抢劫,我坐黄龙驾驶的男装125本田摩托车,黄飞驾驶一辆银色雅马哈100载着书城,我们一直驾驶摩托车往稔山方向物色作案目标,到了免上10点多在大埔屯前面的水立方饭店处发现一男一女驾驶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我们就驾驶摩托车持刀把他们逼停,对方停车后就逃跑,书城就下车他们,他们两个见有人追他们就丢下一部OPPO手机,一部杂牌手机就跑掉了,后车交由黄飞去卖,OPPO手机给了我,书城拿了那部杂牌手机,因为我拿了手机后来我只分到一百元,其他人分得多少钱我就不清楚,车买了多少钱我,没问。(3)同案人黄某成的供述材料,证实被告人黄龙称归案后交代:第一次参与抢劫是在2014牟1O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的一天晚上23时许,我和”书成”、”阿飞”、”浩子”在一起玩,我就想和他们一起去抢劫,我骑一辆红色150C豪江男装摩托车载”书成”,”阿飞”骑一辆黑色女装雅马哈摩托车载”浩子”,我们四个人分别乘坐两辆摩托车来到吉隆镇,到了吉隆镇后,我们就沿广汕公路往稔山方向寻找作案目标,差一多到了捻山路段时,看见对面有一辆女装摩托车往吉隆方向行驶,车上乘坐一男一女,我们就掉头尾随上去,”阿飞”驾车跟在前面,我跟在后面,”阿飞”想用摩托车逼停那辆摩托车,对方不停,于是”阿飞”用脚踹他们,把对方的摩托车踹倒在地上,那一男一女见我们四个人上来后,就跑开了,”书成”就下车把那辆摩托车扶起来,然后开着抢来的摩托车和我们一起逃离了现场,我们到回了黄埠,第二天,由”阿飞”骑把抢来的摩托车卖了,我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4)被告人叶才军的供述材料和其对黄飞(黄某能)、黄龙(黄某成)浩子(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叶才军归案后交代:2014年10月份的一天19时许,叶才军玉皇妃、黄某成(黄龙)、浩子一起驾驶两部摩托车在惠东县稔山路段看到有一辆女装摩托车,车上一男一女,黄飞追上去,没一会一男一女就倒地了,对方就跑,我就下车将对方的摩托车扶起,然后我们四人驾车一起到黄埠镇某龙网吧汇合。后来我分了500元。经叶才军辨认,叶才军辨认出黄飞(黄某能)、黄龙(黄某成)浩子(刘某)是一起抢劫的人。6、被害人陈述材料:(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材料,证实2014年10月21日21时30分度,我的男朋友罗某某骑着摩托车搭载着,沿着324国道往吉隆方向行驶至大埔屯渔家栈饭店门前附近,突然灯一个人驾驶摩托车搭载两个人出现在我们的摩托车右边,接着他门用手推了我们一下,然后我们和我们的摩托车就摔倒了,我和我朋友罗某某各自的手机都从口袋掉了出来然后被对方捡走了,然舌对方有人对我说:”手机”,当时我掉了一个鞋子,由于害怕,我爬起来走到了马路对面.我看到了他们把我们的摩托车车厢的东马都翻出来了,然后他们驾驶我们的摩托车往吉隆方向走了。罗某某就打电话给他的父亲,他的父亲带着一帮亲友来到了现场,然后就来到了范和派出所报警.当时的情况就是如此.当时有4个人抢了摩托车。4个嫌疑人都是男的,由于当时光线比较暗,我无法看清嫌疑人的样貌.把我们推到的那3个人同坐一部摩托车,后面有1个人独自驾驶着一部摩托车,摩托车的具体特征我没看清楚。当时我没看清楚。嫌疑人有无带工具。抢的摩托车是一部银色的雅马哈女装摩托车,其他情况我不清楚.车时我的男朋友罗某某的。我被抢劫的手机是钟德瑞牌,白色,手机号码足1581XXX****。我的父亲于2014年2月份买给我的,当时的价格是:lOOO多元人民币,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材料:今天2014年10月21日晚上21,我从稔山镇骑摩托载一朋友回家,约21时30分度到达捻山镇大埔屯水绿方附近,突然有人从背后踹了我的摩托丰一脚,我们两个人摔倒在地.我看到四个人从摩托车上下来,其中一个拿着刀,拿刀的威胁我叫我别跑并把手机交出来.我把手机扔出去后马上逃走了,后来我向水绿方附近路人借到手机打电话给我爸,现在我家人带我前来派出所。我们被抢了两部手机,价值约4干元人民币,女装摩托车1辆,价值约5千元人民币,总共价值约9千元人民币.我在手腕、手掌和膝盖三个地方有擦伤,找朋友的伤势我不太清楚。包们总共有四个人,都是约20岁的男子,身材均匀,两个戴着头套,两个戴着口罩,拿刀的那个约1.65米高。他们开着2辆摩托车,其中一辆是蓝色的女装雅马哈摩托车,另一辆美看清楚,还有一把约30-40厘米长的刀。我被抢了一部OPPO手机,型号N5117,今年8月5日购买的,当时购买的价格是2898元,一银色雅马哈女装摩托车,型号,ZYIOOT-3,2011年1O月份购买的,购买价格是7000多元人民币,现摩托车的发票不见了,与我一起朋友被抢什么手机我不太清楚.我有受伤,但只是皮外伤,我没有去验伤,只是自己用药水擦一下。7、价格鉴定结论书和价格咨询证明,证实经物价部门鉴定红色雅马哈摩托车1部、丽鹰牌,型号是ZY100T-3价格鉴定是5362元:灭失物OPPO牌手机1部,鉴定价格2325元;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才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叶才军的罪行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才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小龙审 判 员  林达南人民陪审员  徐妙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邱玉如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