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谢川与桂林天骏建筑有限公司、周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川,桂林天骏建筑有限公司,周庆华,秦丽萍,龙艳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谢川。被执行人桂林天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丽君路2号丽泽苑2-2号。法定代表人周庆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庆华。被执行人秦丽萍。被执行人龙艳琼。申请执行人谢川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桂林天骏建筑有限公司、周庆华、秦丽萍、龙艳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11158元。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桂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临桂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电付审 判 员 褚钟光审 判 员 马竹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