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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俊芳与许保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芳,许保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张俊芳,农民。被告许保珠(别名许宝珠),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芳与被告许保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原告张俊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