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培苗与阮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苗,阮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481号原告:孙培苗。委托代理人:姚启和。被告:阮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苗与被告阮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培苗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迪光代理审判员 周 滨人民陪审员 周辰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