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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培苗与阮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苗,阮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481号原告:孙培苗。委托代理人:姚启和。被告:阮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苗与被告阮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培苗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迪光代理审判员  周 滨人民陪审员  周辰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