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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山东统亚模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聊城金新建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统亚模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聊城金新建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119号原告山东统亚模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科航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朱庆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金新建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以南济聊高速口东。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原告山东统亚模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金新建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统亚模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桂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