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河北荣鑫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河北荣鑫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峰,董事长。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尚云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荣鑫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荣鑫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3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双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许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