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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温水诉被告黄文涛、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温水,黄文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882号原告郭温水。委托代理人刘鹏举、张磊(实习),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法定代表人吴节运,经理。委托代理人井立霞。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金水路。法定代表人巴振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恒建。委托代理人李秀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温水诉被告黄文涛、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温水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温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温水负担。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永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