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960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邱士云。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为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某乙去向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士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在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丙。被告自2012年上半年起瞒着原告到多个银行办理各种信用卡进行消费和挥霍,并进行赌博。双方常为被告赌博等事发生争吵。2014年1月7日,被告离家后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4年2月1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仍分居生活,婚姻关系未能改善,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女儿陈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原告陈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1.户口簿,证明原、被告的户籍信息及婚生女儿陈某丙于××××年××月××日出生;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登记;3.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2月17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和好。被告陈某乙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本院已依法向被告陈某乙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被告陈某乙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反驳及质证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陈某甲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年××月××日,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2月17日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未能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未进一步建立夫妻感情,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实际和好,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且态度坚决,而被告又不到庭应诉,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直接抚养女儿陈某丙,本院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确认陈某丙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为宜。对于抚养费,综合考虑目前陈某丙的实际需要,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陈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陈某丙由原告陈某甲直接抚养教育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陈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在每月的10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陈某丙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甲负担150元,被告陈某乙负担1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陈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郑楚楠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金巧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