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凌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凌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49号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云。委托代理人:XX、黄成,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凌峰。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凌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司法救助,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