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唐尚芹与唐尚洪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尚芹,唐尚洪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唐尚芹,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尚洪,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尚芹诉被告唐尚洪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尚芹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