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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果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尚麦咱尼与朱宝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麦咱尼,朱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果洛州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果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尚麦咱尼,男,回族,地址青海省民和县。被执行人朱宝华,男,48岁,汉族,地址江苏省扬州市。申请执行人尚麦咱尼与被执行人朱宝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果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工程款100208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支付60000元,剩余款项分两次付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没有必要继续强制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果民二初字第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尕藏才旦执行员 华贡才让执行员 旦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桑杰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