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刘某,职工。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李秀红审判员赵付堂审判员吴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王利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