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辛与被执行人刘玉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王辛,男,1960年5月22日生,汉族。被告刘玉柱,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辛与被执行人刘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王辛对刘玉柱拥有债权487320元,刘玉柱于2014年12月30日前向王辛归还前述款项和案件受理费4273元。因刘玉柱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王辛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玉柱名下无车辆,截至2014年12月30日,其名下在我市各家银行存款余额合计不到2000元。另查明,刘玉柱名下位于本市建邺区兴达新寓一村X幢X单元701室、X幢X单元301室房产,上述房产因被另案首轮查封且有第三人居住在内,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辛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释明,王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建南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仲伯君执行员 王扩军执行员 王铁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