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2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原荣森,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国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亮代审判员 刘 岩代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