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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曾付顺与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付顺,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付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1号。法定代表人吕照清,局长。上诉人曾付顺因诉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江汉区房管局)房屋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曾付顺诉请江汉区房管局公开“截止到申请人递交申请之日止,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街大龙家巷54号(老号20号)房屋档案资料依然完整无缺的记录信息”属于有关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法发(199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曾付顺的起诉。上诉人曾付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其信息公开申请及被上诉人的答复均以《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不属于房地产纠纷。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不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审理并改判。本院认为,曾付顺申请信息公开所涉房屋为“托管产”,属于落实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曾付顺因该房屋档案问题申请信息公开与房屋管理部门产生纠纷,其实质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述通知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正确。曾付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莉荣代理审判员  杨中玉代理审判员  侯士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