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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吴立与欧冬妮与欧月华与欧月旧与欧月妹与欧月明与欧月荣与张月兰与庄美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兰,吴立,庄美兰,欧冬妮,欧月明,欧月华,欧月旧,欧月荣,欧月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张月兰。申请执行人吴立。被执行人庄美兰。被执行人欧冬妮。被执行人欧月明。被执行人欧月华。被执行人欧月旧。被执行人欧月荣。被执行人欧月妹。申请执行人张月兰、吴立与被执行人庄美兰、欧冬妮、欧月明、欧月华、欧月旧、欧月荣、欧月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将海口市夏美新村XXX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月兰、吴立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黄妚三名下位于海口市夏美新村XXX房(登记字号:XX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月兰、吴立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