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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曹安闽与曹宁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安闽,曹宁,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安闽,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宁,女,1954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欢(曹宁之子),男,1982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臧小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北京阔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远忠,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安闽因与被上诉人曹宁、原审第三人北京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阔达装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2)房民初字第05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维、刘佳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安闽的委托代理人王涌、刘晓明,被上诉人曹宁的委托代理人曹欢、臧小丽,原审第三人阔达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丽及委托代理人张远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与曹安闽、曹宁争议的股东投资权益的归属存在直接的关联性,曹安闽与曹宁就股东资格确认的相关诉讼正在审理中,一审法院应在查明阔达装饰公司出资人投资权益归属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2)房民初字第053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巩旭红代理审判员  周 维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