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隆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隆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继友,京山县雁门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钟某。委托代理人张韬,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长汪俊清人民陪审员甘延斌人民陪审员朱应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夏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