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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万学开等五人与王帅、吴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学开,李翠兰,胡纪东,万书艳,万晓庆,吴小辉,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万学开,男,汉族,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李翠兰,女,汉族,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胡纪东,女,汉族,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万书艳,女,汉族,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万晓庆,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吴小辉,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王帅,男,汉族,住太康县。本案已立案执行万学开等五人诉王帅、吴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7月20前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