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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唐光亮与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亮,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858号原告唐光亮,男,汉族,1984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贺飞亚,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柳,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69号6-6#,组织机构代码66086035-6。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凯,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光亮与被告重庆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光亮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光亮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光亮负担。审 判 员 蔡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彭 小 强书 记 员 张科群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