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中民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平安财保与蒋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蒋晓东,岳正强,罗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中民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号平安财富中心12F、13F。组织机构代码90186223-0。负责人李小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晓东,男,生于1973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正强,男,生于1979年2月28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勇,男,生于1977年11月14日,汉族。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艳青(岳正强之妻),生于1978年4月21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晓东、岳正强、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又以双方已于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红兵审 判 员 唐克洪代理审判员 杨怡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