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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中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市陇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中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营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郝慧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国,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金昌市陇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玉皇庙。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陇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天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金昌市陇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甘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陇昌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雷永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