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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湖北雷迪特冷却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枫铭祥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雷迪特冷却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枫铭祥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36号原告:湖北雷迪特冷却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家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婷,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堰市枫铭祥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郭泽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雷迪特冷却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枫铭祥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雷迪特冷却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十堰市枫铭祥科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雷迪特冷却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十堰市枫铭祥科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晨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R地块东风阳光城丁香苑8-3-202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