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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冯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冯某某案件受理费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世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