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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鞋帽进出口集团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鞋帽进出口集团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福建省鞋帽进出口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赵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鼎光、黄冬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丁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荣德,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申请人福建省鞋帽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不慎遗失中国农业银行三明梅列支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1030****/2410****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贰月壹拾叁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零捌月壹拾叁日,票面金额壹仟万元整,出票人福建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建省鞋帽进出口集团公司)壹张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4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鞋帽进出口集团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秀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