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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7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弢与北京市明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弢,北京市明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7212号原告张弢,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明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海东路9号楼商1。法定代表人罗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弢与被告北京市明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八元,由原告张弢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百零三元退还原告张弢。审 判 长  翟新忠人民陪审员  刘秀红人民陪审员  陆金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思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