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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异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异字第00019号异议人(被申请人)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588号16楼东区。法定代表人杭河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鹿锡南,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坊前坊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蒋如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斌,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因诉讼保全需要,查封了被申请人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应房屋。异议人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人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无锡奕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晓敏审 判 员  俞 彤代理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