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商初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某物资有限公司与某化学有限公司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资有限公司,某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702-1号原告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任经理。被告某化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圣贤人民陪审员 刘传元人民陪审员 刘灿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毕研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