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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九龙洗选有限公司与旺苍攀成钢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东河煤业集团九龙洗选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贵,董事长。被执行人:旺苍攀成钢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旺苍攀成钢焦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旺苍攀成钢焦化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旺苍攀成钢焦化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5297828元;冻结期间,不得向被执行人旺苍攀成钢焦化有限公司或他人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毅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