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家振与姜殿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振,姜殿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134号原告刘家振。委托代理人段炜,丹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姜殿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振与被告姜殿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