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克芬、卢军与被执行人思南元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卢克芬,女,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思南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卢军,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久联集团思南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思南元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元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思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通过公告向谢元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卢军、卢克芬借款本金1123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支付从2010年12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273元、申请执行费158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谢元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南县支行的存款4721.5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谢元成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谢元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南县支行的存款4721元。二、终结思南县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茂江审 判 员 田 勇代理审判员 谭仕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