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前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娟诉被告魏洪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娟,魏某某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张某某娟,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魏某某学,前郭县人,原住吉林省前郭县,现下落不明。原张某某娟与被魏某某学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受理,2015年8月17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娟到庭参加诉讼魏某某学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某某娟诉称张某某娟魏某某学于201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11日生育女孩魏佳欣,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张某某娟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某学离婚,婚生女魏佳欣张某某娟抚养,孩子抚养费待找魏某某学后另行起诉。魏某某学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娟魏某某学于2010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11日生育女孩魏佳欣,婚生女现张某某娟一起居住生活。经新立村民委员会介绍2013年1月15魏某某学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张某某娟魏某某学结婚证两枚、新立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枚。本院认为魏某某学于2013年1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依法应确张某某娟魏某某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张某某娟魏某某学离婚。婚生女魏佳欣应张某某娟抚养张某某娟表示抚养费另行诉讼解决,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三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张某某娟与被魏某某学离婚。婚生女魏佳欣张某某娟抚养至魏佳欣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海涛人民陪审员 陈艳平人民陪审员 孟凡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金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