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朱某某、王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206号原告:朱某某,女,1966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王某,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耀,灵璧县冯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53年6月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王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王某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